礦山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、培訓。
發布時間:2025-02-21
(一)新進礦山的井下作業職工,接受安全教育、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72小時,考試合格后,必須在有安全工作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工作滿4個月,然后經再次考核合格,方可獨立工作;
(二)新進露天礦的職工,接受安全教育、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40小時,經考試合格后,方可上崗作業;
(三)對調換工種和采用新工藝作業的人員,必須重新培訓,經考試合格后,方可上崗作業;
(四)所有生產作業人員,每年接受在職安全教育、培訓的時間不少于20小時。